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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宗地起拍744万元!近万平面积!

发布时间: 2023-06-21 11:13:14

来源: 平阳楼盘网

分类: 土地市场

208次浏览


  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10地块起拍价744万元,出让面积达9851平方米(14.77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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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地块一:

  (一)地块位置: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9地块。

  (二)地块范围: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以温州太行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9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是否在已发批准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是。

  (四)土地面积:出让面积573平方米。

  (五)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标准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利用条件。

  (八)、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平资规技〔2023〕19号)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1)容积率:1.5-3.0。

  (2)地上总建筑面积:859平方米—1719平方米。

  (3)绿地率:≥10%且≤20%。

  (4)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40米,非生产性建筑≤60米。

  地块二:

  (一)地块位置: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10地块。

  (二)地块范围: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以温州太行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10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是否在已发批准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是。

  (四)土地面积:出让面积9851平方米。

  (五)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标准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利用条件。

  (八)、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平资规技〔2023〕47号)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1)容积率:1.5-3.0。

  (2)地上总建筑面积:14777平方米—29553平方米。

  (3)绿地率:≥10%且≤20%。

  (4)建筑高度:≤60米。

  地块三:

  (一)地块位置: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11地块。

  (二)地块范围: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以温州太行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平阳县新兴产业园C-15-11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是否在已发批准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是。

  (四)土地面积:出让面积536平方米。

  (五)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标准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七)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利用条件。

  (八)、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平资规技〔2023〕44号)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1)容积率:1.5-3.0。

  (2)地上总建筑面积:804平方米—1608平方米。

  (3)绿地率:≥10%且≤20%。

  (4)建筑高度:≤60米。

  具体要求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各报名单位若有意参加上述地块挂牌竞投的,应自行到地块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本次出让地块的基本现状,并对出让人按上款规定提供土地没有异议,否则不得参加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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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要求

  1.本地块竞得人应与项目监管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2.转让、抵押条款。

  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1)受让人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类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由县政府按出让成交价格优先收购,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

  (2)本地块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的,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出让成交价格,地上建筑物抵押价格不高于受让人已投入金额(以监理报告为准);达产验收通过后,土地抵押价格不高于本地块所在区域的标定地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地块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3.项目经达产验收认定产值不足约定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的30%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成交价格由县政府实施收购。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出让成交价格的,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

  4.地块禁止用于从事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明令规定的禁止性限制性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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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enzhoub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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